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知识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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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民事主体章节读书笔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4)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
胎儿在出生前,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作为例外,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胎儿娩出为活体的为限)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其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身份关系消灭而终止,或者因继承而转移。但是,死者在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由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都要由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规定也适用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监护
1、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依监护职责享有的权利,称为监护权。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其目的是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
根据监护制度的他益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驶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指定监护。其是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制定的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3、监护人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权提出上述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在其他组织未即使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这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
(1)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在我国,这一期限为2年。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在我国,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类:
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案件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此,《民法总则》有如下规定:
(1)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法定人选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法定人选或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包括保管财产、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等。代管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的债务和水费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重新出西安,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重新出现的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包括:
(1)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限。
这里的“一定期限”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
普通期限是指下落不明满4年,一般从下落不明次日起算。
特殊期限是指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起算满2年。但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其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包括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等。
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旗舰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按如下规则处理:
第一,财产关系的处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婚姻关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三,子女被收养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3)存续的长期性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第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事业单位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捐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而捐助财产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注意,非营利法人不包括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作为机关法人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为登记法人。在我国,营利法人均为登记法人。
依法不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为非登记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登记法人
(二)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着以下区别:
(1)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总体而言,法人的民事责任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法人成员而言则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注意: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担
(2)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追索
(三)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等。在我国,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的含义,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法人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法人机关不同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人内部,由自然人担任或组成,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担当人即担任法人机关职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人机关不同于代理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人机关与法人属于同一人格。法人机关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当然归属于法人。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人格,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独立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代理规则则归属于被代理人
2、法人机关的种类
(1)意思机关
意思机关是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意思机关的担当人是法人的全体成员(股东)。法人的意思通过成员(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形成。在成员(股东)人数较多时,章程往往规定由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意思机关。意思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2)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例如,公司法人的执行机关是董事会,捐助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其理事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负责人为其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就法人日常业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3)监督机关
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如公司监事会。但是,并非所有的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人格,其余法人属同一法律人格,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不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民事主体。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法人终止的原因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其中,法人解散的事由包括以情形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终止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法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下列主要法律特征:
(1)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2)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3)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5)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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