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国家继承概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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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承概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继承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责任被另一国取代。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
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移转至另一 个主权
(1)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国
(3)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来, 组成新国家
(4)独立,即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取得独立
(5)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 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6)恢复领土主权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固有的,不发生继承问题。
可以作为国家继承 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有
由条约引起的权利和义务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与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二是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与领 土变更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
然而,国家继承没有一般原则。通常,国家继承通过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或者继承国之间的移交协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