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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立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1)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a)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b)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
c)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 权限划分
a)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常委会指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应当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部分补充。
b) 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e)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f) 特别行政区——独立立法权。
1) 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
2) 立法的基本原则
a) 科学性原则:理性化、合理化、主观符合客观。
b) 适时性原则。
c) 民主化原则。
d) 合宪性原则:职权合宪性、内容合宪性、程序合宪性。
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
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1) 法典编纂是规范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多级、多层次的法的创制权以及实现这些创制权的创制机关,因此,在一个社会就会形成各种效力等级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存的现象,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就需要用一部统一的法典来统摄某一部类的部门法,法典编纂便必不可少。
2) 法典编纂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创制活动。它只废除或修正应该废除或修正的那部分内容,补充应该补充的内容,这样做,从法治成本角度看,会解约很大的成本,对法的实现有极大的好处。
3) 法典编纂可以弥补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疏漏和空白。它可以及时弥补法律疏漏和空白,增强法律调整的有效性,对于完善法律、实现法治有极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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