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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法与正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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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不恰香菜 浏览量:12022-11-13 16: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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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读书笔记中关于综合类书籍《法理学》的内容(法与正义),记住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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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二十七章法与正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1) 正义对法律的意义表现在

a) 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b) 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c) 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

2) 法律对正义的作用表现在

a) 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b) 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c) 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d) 法律通过利益的调整实现了正义。

2. 正义的种类

1) 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将正义分为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两类。

a) 道德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

b) 法律正义则是诉讼正义,它体现为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而,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2) 古希腊思想大师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

a) 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分配。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

b) 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人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这个领域,不管谁是伤害者也不管谁是受害者,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义。

3) 在当代,关于正义的划分可以说是各种各样的。

a)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到的态度和行为准则;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b) 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道德正义是一种个人的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形成的理想关系。

c)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由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划分正好对应了法的创制与法的执行和适用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分类方式。

3. 法之分配正义的确定标准

1) 根据“优点对待”。其不要求普遍的平等,只要求人的内在平直相称的待遇。在道德领域是可信的,但在法律和制度领域缺乏可操作性。

2) 根据“工作对待”。其实质正义也不要求平等对待。只要求成比例的对待,不考虑行为动机或作出的牺牲,仅仅考虑行为的结果。也称为“按劳分配”。

3) 根据“需要对待”。不考虑他的优点和产量,而试图减轻人们由于不可能满足基本需要而造成的痛苦,对于保护劳工具有现实意义,它促进了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失业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等方面的立法。

4) 根据“身份对待”。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种族、宗教、财产等标准的区别。这些标准大部分是世袭的,不以个人意志的努力为转移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看来具有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

4. 法的形式正义

1) 法的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a) 与社会正义相对应得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b) 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或可称之为抽象正义。

c) 在法律体系中,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

2) 形式正义的标准

公正的程序的标准

a) 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b) 平等,是指无差别对待,即戈尔丁所谓“劝导性争端”中的“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c) 公开,是指程序活动过程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和保障参加机会。

d) 科学,是指程序中的各种活动与解决纠纷的目的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e) 效率,是指解决纠纷的成本与纠纷解决的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

f) 文明,是指程序应当呵护文明与生活道德,如果纠纷解决程序中继续存在外部行为的冲突,甚至武力争斗,体罚被告等,那么它就没有任何文明可言。

3) 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a) 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正义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

b) 形式正义可能因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

c) 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它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并且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

d) 对法律形式正义局限性的弥补手段通常表现为立法与适用两种,一是法律规则的弹性化。二是法律规则适用的“衡平”(equity)化。

5. 法的实质正义

1) 实质正义及其标准

a) 三种形态

i. 与法治这种形式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即社会正义。

ii. 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称为具体正义的实质正义。

iii. 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b) 四种正义标准

i. “根据优点对待”的实质正义不要求普遍的平等,只要求与人的内在品质相称的待遇。这种正义标准最接近伦理标准,如果是在道德领域,它是可信的,但是在法律和制度领域他缺乏了可操作性。

ii. “根据工作对待”的实质正义也不要求平等对待,只要成比例的对待。但这里的标准不再是伦理的,因为他不考虑行为的动机或作出的牺牲,仅仅考虑行为结果适用起来非常方便,它在我们的法律中称为“按劳分配”。

iii. “根据需要对待”的实质正义不考虑他的优点和产量,而试图减轻人们由于不可能满足基本需要而造成的痛苦。如果按此标准,那么要考虑的只能是每个人必须得到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需要。这个正义概念对于保护劳工具有现实意义,它促进了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失业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等方面的立法。

iv. “根据身份对待”的实质正义是贵族政治的正义概念,现代社会中表现为种族、宗教、财产等标准的区别。这些标准大部分是世袭的,不依个人意志和努力为转移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看来具有不合理和非正义性。

v.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混和分配制度,即对每个人同等对待、根据优点对待、根据需要对待、根据身份对待四种分配正义标准也不同程度地被采纳。

2) 法律的实质非正义产生情况

a) 严格执行了实质上非正义的法律。这里的法律违背了实质正义,尽管执行的时候是符合形式正义的。

b) 没有依照法律本身所定的规则或原则办事,导致非正义。这里既有可能违背实质正义,又有可能违背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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