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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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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不恰香菜 浏览量:42022-11-14 1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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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读书笔记中关于综合类书籍《刑法》的内容(犯罪主体),记住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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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七章犯罪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犯罪主体的概念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

(4)生理醉酒。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

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概念

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主体的分类

(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

(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

(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3)不成立累犯原则;

(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

(1)不适用死刑原则;

(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

(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两种类型

(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

(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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