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 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 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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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立案不规范
一是盲目立案
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
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
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工作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
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
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
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
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
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
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
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
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
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
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
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
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
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
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
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
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
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工作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
在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
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工作加大了阻力。
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
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
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
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
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和“:”等等。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
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工作中的“顽症”,一旦侦查工作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
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
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
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工作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
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
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则,
司法解释不配套,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着“漏洞”或“缝隙”,使办案人员难以执行,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就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配套工作,
根据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斗争需要,不断完善惩处经济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
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保证执法机关惩处经济犯罪的准确性。
(二)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提高协作效能
经济犯罪的跨区域、跨行业特点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
强化协作措施,建立全国性经侦协作机制,形成经侦协作网络。
二是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密切与检察院、法院机关的联系沟通,达成对法律理解的一致性,
避免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多走路、走弯路。
三是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
经侦工作要向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和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