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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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v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启动方式
申请执行
概念:
民事执行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启动。
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基本方式。
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移送执行
概念:是执行开始的一种特殊形式,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法律规定
适用于三种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决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时,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连同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移送执行机构。对于审判机构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庭移送的有关执行案件的行为。
法律规定
执行依据已经成立
执行当事人是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继受人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符合执行时效的规定
受申请法院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执行
执行机关的职责
执行通知
执行调查
采取执行措施
处理程序性事项
执行当事人的义务
债权人的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
执行通知与立即执行
概念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机关应将执行通知书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之后3日内发出,并且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内容
责令债务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以及逾期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执行调查
概念
执行机关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应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调查方法
申请执行人查报
财产状况或者线索
被执行人报告
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容忍执行行为
配合民事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机构依职权调查
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
传唤询问
搜查
网络查控
群众举报
执行实施
概念
是实现执行目的的核心环节,体现为各种执行措施的有效运用。
直接执行措施
查封、拍卖、变卖等。
间接执行措施
委托他人代替作为,变形为执行为金钱执行等。
执行机关处理的争议
程序性事项
实体性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作出裁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中止或者裁定驳回。
概念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暂无必要继续进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暂停执行程序,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待有关事由消灭或者新的情况产生再继续执行程序的情形。
暂缓执行
依申请暂缓执行
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依职权暂缓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恢复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也可以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
执行中止
概念
指执行启动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法律事由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中止的,应当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经执行机关形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执行中止的,才能裁定停止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后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
执行机关即应立即恢复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止条件消灭后
即可由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也可由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关于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债权人让步内容
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
履行期限的延长,即部分或全部延长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的变更,如物,股权抵债等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的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468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概念
基于某种执行依据而发动的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出现某种法定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已不能实现,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终结执行程序,并不再恢复执行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
正常终结
执行终结
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的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进行,执行机关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做结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不予执行
概念
在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执行机关可依法申请或依职权申请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并停止执行措施,结束执行程序
条件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结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认定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条件
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时接受强制执行的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债权人不得再请求依执行依据执行,执行机关也不得再恢复原执行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也是执行结束的方式之一
概念
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条件
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
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并拒绝返还的情况
程序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当依职权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机构不能主动裁定执行回转,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并适应通常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