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总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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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总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分基本
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
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看规定
③任意记载事项:当事人自行选择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
背书应当连续
分类
①转让背书;②非转让背书
承兑
适用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受理
3日内受理
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签章
附条件
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责任
保证
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两种权力
享有:①依法签收;②依法背书;③合法无偿取得
不享有
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
②因重大过失取得
取得
票据行为《必须给付对价》
税收,继承,赠与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申请人:最后持票人
被申请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子主公示催告期间:60日;
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非必经措施
诉讼
权力时效
出票人/承兑人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一般前手
首次追索: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再追索: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