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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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总则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
国务院 教育部
省政府 教育厅
市政府 教育局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政府 教育局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类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的在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校办产业:独立承办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物:教育职员制度
校长、行政之类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分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校
教育与社会
学校老师提高家庭教育指导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家长配合学校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体制内
如失职或越职或降职
行政处罚:体制外
如破坏正常行政秩序
比如:不接受预算核拨经费,违反规定办学校,违反规定收起学校费用
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利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侵占学校场地、校舍、其他财产
公民与公民之间
刑事责任
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构成犯罪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处分
内部人员:记过、警告、降职、开除
职务行为
行政处罚
外部人员: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民事责任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
赔礼道歉(名誉);赔偿损失(钱)
刑事责任
犯罪
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重残、致残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教育法修订补丁2021年4月30日修正
教育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内容: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入学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行为
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总则部分
总则
首次颁布:1986年4月12日;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学生
6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7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因为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的、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教育局
督促入学—县级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督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向县级教育局批准
学校
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借宿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不得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义务教育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公办学校的措施
违法退款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费用
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筹划
退回获利、处分
校长责任
学生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批评教育
义务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教师
教师行为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资格及职称
初级职务
中级职务
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
国家鼓励
支教时间计算工龄
教育教学
教育目标
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素质教育
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
实践能力
启发式教育
德育为先
教材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教科书审定
教科书审定制度,不审定不得出版、选用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经费的使用
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县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非法获利
退还所有费用,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分销、摊销商品、服务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监护人责任
未按规定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
总则
实施实践;1994年1月1日;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育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主管教育工作和教师工作的都是教育部;领导义务教育的是国务院
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实验中的创造新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中规定
学历要求
幼儿园-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幼儿
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专
初中-大专
高中-本科
师范和非师范都可以
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
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形式处罚的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
口诀:弊三撤五罪终生;教师资格撤回—五年不可参加教资考试,比如假证被撤销;考试作弊—三年内不可参加考试
鼓励非师范生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考核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年限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教师工资
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教师法-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十年纲要-不低于/高于国家公务员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补贴
津贴—额外劳动的补偿,补贴—为了补偿物价的劳动给的补偿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仔细制定并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屡教不改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行政处分或处罚
教师申诉
由教育局申诉,应当三十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60日内完成调解
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教师权利,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找教育局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政府部门
总则
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定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
遵循原则
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对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的需要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维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潜移默化、身体力行
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放任或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欺凌他人
不得放任沉迷网络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场所
不得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使未滿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22条自己私下阅读了解一下
不得辍学
不得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
不得歧视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不体罚、不变相体罚、不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静、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的,送校专门学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同样适用于校外机构
社会保护
社会教育场所
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交通优惠
公共交通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按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票价
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设置显著标志;难以判别年龄的出示身份证
禁止烟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喝酒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比如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
方向原则
国家、社会、学校和交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质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豫章书院???
社会公共服务场所义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与引导
网络教育提供者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表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如微信青少年模式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判后方可运营
对游戏产品分类,利用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
不得在每日22:00-次日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年满16周岁的,应当对身份进行认证,并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或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持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线教育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于教学无关的信息
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入网络游戏
网络欺凌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物;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报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托育、学前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他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职业教育
保障未年成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校园安全监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舍活动场所保护
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疫苗预防接种规范,预防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等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保健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也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且无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以依法将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消失、死亡、丧失、撤销
救助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当地政府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
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功能
司法保护
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拓展知识点(刑法)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八大行为负责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负刑事责任: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对两大行为负责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负刑事责任:杀人伤害残忍
从轻或减轻原则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人信息不得被披露
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一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则
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立足教育和保护,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干预
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专门学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省级政府应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责任: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
学校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用人单位: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不良行为预防
不良行为 熊孩子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于社会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质歌舞厅等场所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管教措施 学校
1、训导
2、要求遵守待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旷课及夜不归宿
旷课的学校及时联系监护人
夜不归宿的、离家出走的,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局机关报告的;收留的,应及时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流落街头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
严重不良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委会社会的行为
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
1、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专门学校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省级政府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分校区、分班级等设置专门场所
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每学期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合格的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应分级分类根据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性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学籍保留在原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未成年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训诫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即教职工不履行本法工作职责或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有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如果是教职工教唆、胁迫、引诱的,应当解聘或辞退
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有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则
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事故与责任
做题原则:过错方担责
过错方:学校
赔偿责任(钱):学校
过错方:家长
赔偿责任(钱):家长
过错方:学生(成年)
赔偿责任(钱):学生(成年)
过错方:学生(未成年)侵权责任32条
赔偿责任(钱):家长(钱)/学生(事故责任)
过错方:教师(职务行为)侵权责任34条
赔偿责任:学校
过错方:教师(非职务行为)
赔偿责任:教师
学校有错,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39条
校舍、场所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药品、食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学校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指导老师有不适宜担任老师的疾病的
学校让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体育运动等活动
学校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
老师在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
老师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但没有制止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学校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担责 侵犯责任38条
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无不当
地震、雷击、台风等不可抗性因素
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殊体质等学校不知道
学生自杀、自伤的
如果学校老师导致的自杀行为,学校有责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学生上学、放学、返校或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的;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日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
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
学生或监护人担任责任
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其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特殊疾病,但是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的,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三方有错
第三方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的经营造成或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处理程序
教育行政本命受到调解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师法—申属时间30日内完成
学校可以对教师或工作人员追偿
未成年人造成的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的赔偿
赔偿责任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应当给予经济赔偿,但不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的,如有条件,可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追偿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给予赔偿后,可想有关责任人追偿
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犯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总则
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概要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政党、民族、基层群众
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权利义务
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生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监督权、劳动权、受教育权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职权
选举国家重要领导62条4-9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产生、非选择
审查报告62条10-11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最高权利机关
修改/监督/制定宪法62条1-3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67条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常设机构
人大每年举行一次
行政机关
国务院
总理领导国务院
职权89条
领导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制定行政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法院
审判机关
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查机关
检查对象:法院、公安等
法律监督机关
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
补充:2018年创立,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国家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总则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11
家庭教育的概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培育,影响和指导
道德品质
身体素质
生活技能
文化修养
行为习惯
狭义概念
家庭教育的任务
立德树人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口诀:一立二培三弘扬四促进
家庭教育的主体
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国家和社会要提供知道、支持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带头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尊重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尊重人格尊严,保护其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校、社会协调一致
由传统家教→科学育儿
国家支持举措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专项计划
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法院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
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社会支持
国家鼓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鼓励高校开展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责任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实施家庭教育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专业知识
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定期了解未成年人情况
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因性别、身体状况或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
不得实施家暴或利用未成年人犯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培养中华民族共用体意识和家国情怀
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
家庭教育的主要方法
加强亲子陪伴
发挥父母双发的作用
言传身教
尊重差异
平等交流
国家支持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政府或有条件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填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国家不可过度干预,但要有一定支持举措
社会协同
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应到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并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婴幼儿照护机构、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
法律责任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责任的
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或监护人单位、学校等单位
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负有家庭教育职责的政府部门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情形
由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处分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未依法处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虚假、误导宣传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第一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最基本的职业权利,包括上课和实验改革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获得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保护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的分类
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健康权(身心)
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肖像权-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荣誉权-不得随便剥夺
重点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不没收、不破坏
常见表现: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重点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继承权
受赠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上课的权利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不能开除、不能劝退学生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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