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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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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的意义,执行,法律遵守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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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把立法的要求变成有效的活动

把规定抽象行为模式的法律变成 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行为

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法律制定(立法)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

法律实施 则是使制定出来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动态过程

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

依据法律规范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这种活动或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主要形式或途径是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实施强调的是把法律 规范的要求由抽象向具体、由主观向客观转化的过程、方式和路径

法律实效侧重于强调这种转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是法律实施之后的静态结果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法律实施的本质

依法执政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

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

全民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立法宗旨和目的,通常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立法者依据特定的立法指导思想确定的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 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法律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

第二节 法 律 执 行

法律执行,又称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 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特点

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内容具有广泛性

法律执行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

法律执行程序具有效率性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等。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主体合法

主体:行政机关-政府

行政权的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本质-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利

合理性原则

法律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 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 合公平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 如无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就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行政机关对因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而给无过错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效率原则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简捷快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从而获取最大的执法效益

提高时间效率

节约执法成本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

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 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

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

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 律 适 用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司法

特点

权力的专属性

严格的程序性

启动的被动性

事后救济原则

运作的中立性

裁判的权威性

裁判的终局性

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权与司法责任

司法权

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与立法权的区别

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汇集和 表达,主要表现为立法、决定、决议等形式

价值目标是民主

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共同意志的 贯彻,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抗诉、判决、裁定、(裁判)执行等形式

价值目标是公正

与行政权区别

行使权力的目的

行政权是实施宪 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

司法权则是事后维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 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行使权力的对象

行政权总体上是以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对象,依法作出一般性的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

司法 权则只能是针对个案,以特定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为对象,并以至少有两方的争端为前提

行使权力的方式

行政权是主动执法、主动 管理与服务社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者,就是失职

司法权 (主要是指审判权)是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其受理案件须经利害关 系人的请求

行使权力的独立性

行政机关是按行政层级系统行使职 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

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则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的干涉

司法责任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 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法 定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节 法 律 遵 守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 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法律遵守的理由和意义

遵守法律、道德等行 为规范,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安全、自由、平等、权利等的前提

从一 般意义上讲,守法主体之所以守法,既可能是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需 要,也可能是出于文化、信仰、心理或道德上的考虑,还可能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或出于社会、组织等的压力,更可能是以上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本质上不可能自觉遵守体 现资产阶级意志、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

因为“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 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 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从本质上是应当并且能够自愿遵守社会主义法律 的

法律遵守的范围和条件

守法必须首先遵守宪法,即必须以宪 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主观条件

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客观条件

守法主体所处 的客观社会环境

第五节 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特定主体为完成某一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应遵守的法律过程和方法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程序的特征

目标特定

即法律程序的目标在于作出特定的法律性决定

主体多元

即法律程序通常由多个法律主体参与其中,通过主体的 互动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性决定。只有单数主体参与的法律程序比较少见,更多 时候是由复数主体参与其中并进行互动

相对中立

象征性

法律程序的功能

导向功能

人们可以据此展开连续的法律活动,不至于因迷失方向而中断

在出现争议后,针对形式各异的法律诉求,法律程序能够确认与之相应 的纠纷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法律性决定

分工功能

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分配程序角色,明确各方程序参与者的职责

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居中裁判,行使审判权;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承担推进责任;行政主体作为被告,承担说服 责任。

规范功能

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还能规范程序参与者的行为,克服行为的随意性

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督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多层级的审级制度比一审终审更能克服法官司法裁判的随意性

校正功能

任何程序参与者都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法律程序也无法彻底消除错误,它可以通过后续程序及时校正偏差,使各方重回法治 轨道

疏解功能

有助于双方放弃野蛮的暴力对抗,选择相对平和理性的 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教育功能

具有的仪式性和象征性,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和服从,减少法律在实施中遇到的障碍

正当法律程序

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主体互动而进行的,具有理性选择特征的活动过程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

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以书面 形式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1354年,在爱德华三世重新颁布 的《大宪章》中,明确出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表达

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宪法》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稍晚 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不公平地剥夺自由,除非根据国家的法律

1789年美国宪法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再次重申正当法律程序,以此来约束州政府及其官员

在联邦宪法实施早期,“法律的正当程序”被认为只提供程序上 的保障而不涉及实体争议

到了19世纪中后期,“法律的正当程序”又被认为 包含了对财产权和自然权利的要求,并由此发展出所谓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理论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法律程序的存在只能说明程序参与者的行为需要受到约束, “法律程序”若要升级为“正当法律程序”,需要满足若干基本要求

第一,法律程序应当是中立的

第二,法律程序应当是分化的

第三,法律程序应当是竞争性的

第四,法律程序应当是真实而有效的

第五,法律程序应当是公开而透明的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有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

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有效手段

更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方案的接受度

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结果的正义

程序正义

过程的正义

它的正义性是由程序建立和保证的

主要指向法律程序的正义性

是否公正,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治目标能否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的理念

滥觞于13 世纪的英国

20世纪60年代以后

真正成为法理学 的探讨对象

1971年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提出了他的程序正义理论

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意涵

独立的价值

本身设计得是否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衡量程序正义是否得到 实现的依据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树立和坚持程序正义观念

程序正义本身承载了诸多法治的价值

程序正义设定了实体正义的操作框架,并对其有过滤和补救作用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享同一个终极评价标准 人的主体性和尊 严

第六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

原理

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 力、监督权力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 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 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法律实施监督

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对象

法律实施的公权力主体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中,它们则是法律实施监督的对 象

它们在实施法律时是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 等权力的主体

私权利主体,如公民、法人和社会 组织等

公民监督没有法律效力,但属于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

内容

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

形式

民主监督

由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的

舆论监督

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宪法和法律实施进行的

监督权

人民

监督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监察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

监察机构长期隶属于行政机关

监督的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

公开原则

依法独立原则

效率原则

监督的性质

以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为基础

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原则

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 为核心

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进行监视、约束、控 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监督的功能

集中体现了监督法律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意义 和价值

保障功能

救济功能

反馈功能

评判功能

协调功能

预防功能

县级人大以上的地方各级常委会

有权监督

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有权审查并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人大常委会

还有权审查

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报国务院备案

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解释法治的含义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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