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指导原则,立法程序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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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 立法和法律体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也称法的制定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活动
狭义
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广义
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律性 的理性认识
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理论指针
立法
坚持党领导立法
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
科学立法
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民主立法
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
依法立法
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原则
一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
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 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 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级立法体制
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
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一般都是单一制的国家
两级立法体制
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
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
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 权
既有联邦制国家,也有单一制国家
一个国家采取 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 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的。
二是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要素
单一立法体制
立法权有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
制衡立法体制
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原则基础上
(二)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统一而又分 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监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
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规定
自治区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制定法规
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制定规章
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根据“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
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
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从性质上讲
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
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原因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不尽相同
这就决定我国的立法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
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
二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限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立法权限划分
明确列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同时对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作原则性规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
1.国家立法权
2.专属立法权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 全国人大立法权限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部分补充和修改
补充和修改不得同 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补充和修改不适当, 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授权决定
对应当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法律的部分事项
先制定行政法规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1.地方性法规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即实施性立法
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即自主性立法
三是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1.部门规章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或者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
立法程序主要分为四个 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一 、法律案提出
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向全国人大提出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向全国人大提出
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
向常委会提出
法律案向立法机关提出后,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才能列入会议议程,获得在立法机关进行审议的机会
二、法律案审议
最重要的阶段
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由代表团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前
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
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方式
全体会议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
分组会议
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开会
法律案的具体审议的主要形式
提案人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联组会议
根据需要
(二)审议制度
三审制
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只作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新制定的法律案,即使意见再一致,也至少要经两次审议才能交付表决
经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搁置
在规定的时间内法律案成熟了,允许继续
两年
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次提交
终止审议
(三)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共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
三、法律案表决
以表决者的立场是否为他人所知
公开表决
秘密表决
以表决对象是否完整
整体表决
部分表决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合并表决
分别表决
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
单独表决
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
交付表决
暂不付表决
法律案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分别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
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过半数通过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
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
当场宣布
四、法律公布
法律案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
若未按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予以公布,该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日期
表决通过法律的日期
施行时间
法律生效时间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 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
基本框架
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
宪法及其相关法
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 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民法商法
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纂民法典
十八届四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新中国成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行政法
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资源法
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
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军事法
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
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完善新兴领域立法
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
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内法
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在国内实 施国际法,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在国内法上作出有关适用的明文规定
英国
国际条约
不能直接在英国国内生效
经过议会立法将国际条 约转化为英国的国内法,才能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法国
承认国际惯例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要经过批准 和公布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和总统批准的,才能被视为“条约”
自动执行
在美国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不可以自动执行
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行动
我国宪法对缔结条约的程序原则规定
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际条约是否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国内法与涉外法
涉外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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