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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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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基法律刑事诉讼法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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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依靠群众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7.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9.审判公开原则。

10.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原则。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人

(一)委托辩护

1.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被委托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被委托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但系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时间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 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盲、聋、哑人, 未成年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境外缺席审判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证据

(一)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证据的分类

1.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 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 行为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非第一来源的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 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 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二)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理

1.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

有关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判时被告人未成年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排除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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