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基民法典之合同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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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概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一)要约
( 1 )内容具体确定;
(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邀请
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注意: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缔约过失责任
(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4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可以中止履行:
(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3 )丧失商业信誉;
(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 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
( 1 )债务已经履行;
( 2 )债务相互抵销;
(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一、概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定金或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二、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赠与合同
一、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
一、概述
二、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
一、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 不得超过 20 年。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六、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七、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八、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一、概述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二、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三、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无因管理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原则: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
概念: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排除不当得利
(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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