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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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2.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则。
7.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合议制
1.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
2.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制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 1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原告
( 1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2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告
1. 一般情形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
( 1 )复议维持的
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2 )复议改变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 3 )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以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起诉
1.经过复议的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诉讼的
6 个月内提出
(二)举证责任
1. 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例外情形
( 1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 2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三)审理原则
1. 合法性审查原则
2. 不停止执行原则
3. 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判决程序
1.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 45 日内作出判决。
2. 二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