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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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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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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共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特征

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预测作用

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

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

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法与执政党政策

政策指导法

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 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

概念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动产,不动产(比如:土地)

人身:能成为权利和义务指代的对象

智力成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

行为结果:“债”请求一定的行为

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

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 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

法律事件

客观的

法律行为

主观的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率等级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法律的调整对象与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一般来说, 调整对象处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法律体系

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 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层次

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后法)优先于旧法(前法)、实体法优先于程序法、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省级政府规章优于地级市的政府规章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由专门决定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后生效

法律效力的终止

明示废止:只立法机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不再发生效力的情形

法律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基本原则:从新,从旧,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来说,在一个主权国家,法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域内效力: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生效,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生效

域外效力:法的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理的领域之外的情形,典型如刑法中基于保护主义原则对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针对中国国家和国民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法的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亦然)

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领域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领域外:原则上适用但有例外,参见《刑法》第7条规定

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

中国境内:原则上适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除外

中国境外:重罪+双重犯罪

法律部门门组成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组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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