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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之未成年人保护法1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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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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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综合素质》之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九条【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及时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六条【家庭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的禁止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失学、辍学

(六)放任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资料)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放任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放任允许、迫使结婚或者订立婚约

(十)放任违法处分、侵吞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放任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看护责任】

未满八周岁不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不能将其交由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不能作物委托人的情况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幼儿园)和居委会(村委会)书面告知(委托照护情况)

学校(幼儿园)和居委会(村委会)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知(心理、行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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