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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商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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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公基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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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 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伙企业法

概述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组成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

1. 有 2 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份额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六)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七)入伙、退伙

1. 入伙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 1 个普通合伙人

(二)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份额转让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 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五)入伙、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法

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二)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 1 )股东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2 )股东会会议

2. 董事会

3. 经理

4. 监事会

(四)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实收股本总额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 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三)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 1 )股东大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2 )会议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 3 )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 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董事会

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 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低于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采取自由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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