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法治行政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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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法治行政与伦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治行政概述
法制行政
强调关于行政的既定法律制度与其他关于行政的规定性,偏重于静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实质使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受到法律所规定各权力主体的监督
具体内容
行政行为必须适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
行政命令不得替代应以法律规定的诸事项原则
行政裁量必须适合法规和适当原则
通过对不法行政的监督和矫正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法治行政
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
主要特点
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
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
法治行政与法制行政的关系
联系:本质上说二者是一样的,都是基于法治行政主义强调法制对行政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监督作用,目的是约束行政,保障国家民主政治制度与大众权益
区别
法制行政强调关于行政的既定法律制度和其他关于行政的规定性,偏重于静态的行政法律制度
法治行政则注重遵从法律精神或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及其适度的灵活性,偏重于动态的行政依法治理过程
法治政府:是指用现代民主法律制度进行治理的政府,是从立体的、多维的角度实践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的政府
行政立法
定义: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为了执行宪法与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公共行政事务或与公共行政活动有关的事务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特征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只能由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由国家公务员作出并遵循首长负责制原则
程序上相对简便、快捷和灵活
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
类型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
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
依法行政
含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管理活动
关于依法行政的一致看法
行政活动不得违反已有的法律
行政活动不得违反行政机关已做出的决定
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法院的裁决
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等构成其原理性的思想性源流
资产阶级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学说及其实践构成其直接的法政基础
资产阶级的经济原理和市场经济规则构成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强调依法行政的原因
行政权客体的广泛性要求通过法律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
由行政权的排他性而导致的行政专横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
行政权自身的膨胀性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
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需要法律的规范
西方国家法治行政的历史演进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治行政的基本要义
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分割其权利
~~,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法律经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权限仍受法律限制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治行政的要义
凡规定有关人民自由、财产权的法规,应受法律支配
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抵触时,不产生效力
行政活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法律,但基本权力的限制非以法律制定不可
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治行政原则的转变:所依之法从成文法律扩大到依据法律制定的规章
这种变化表明
法治行政作为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依然强调行政应本于法,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活动的法治原则
行政固应依法从事,但不能无法律即无行政,而要合法及适法行政,即由根据法律行政变为法律支配下的行政
行政立法主体
定义:指依法获取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
中央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在行政立法中地位最高,制定行政法规
所属各部委在其职权范围内可自主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立法法》明确赋予他们行政立法权,且有受托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章同等效力
地方行政立法主体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立法职权,还有受托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规章
行政合法性原则
含义: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指行政权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内容:包含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实体法: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回避制度
裁决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要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伦理概述
行政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行政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职业道德规范:奉公、守法、忠诚、责任
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将人的道德发展划分为三层次
前习俗水平:行为动机出自生理需要或规避惩罚,而不是人格和伦理标准
习俗水平:担当好的或正当的社会角色,维护传统规矩,符合他人对自己的期望
后习俗水平:道德价值来自普遍的原则与个人内在良知
行政伦理的含义:以“权、责、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是一种关于公司利益关系的观念体系
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
关于政府管理的价值体系
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内在约束机制
是关于行政管理职业规范的范畴体系
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文化层面
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之间的关系
区别
行政道德的概念主要涉及行政主体个人实践活动的正确规范及其所反映的价值观
行政伦理主要涉及主体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其中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道德,也包括行政主体所遵循所遵循的价值规范
联系:都与人们的意识和价值相关,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关联的,日常概念使用上常互相代替
行政伦理关系
伦理关系:由人类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并按照一定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行政伦理关系:特殊的伦理关系,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既包括行政管理中职业道德关系,又包括决定行政职业道德理由的各种关系,受行政伦理观念、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规定
具体包括
行政主体中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行政组织与个人间的伦理关系
行政组织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
行政主体与政治主体间的伦理关系
行政人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伦理关系
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
行政伦理研究的理论模型
20世纪40年代的理论模式:偏重于研究政策制定者,尤其是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伦理道德问题
50年代:重在研究行政管理中的理论价值
60年代:在模式2基础上提出,认为人们达到更加完美的抽象道德标准之前,伦理标准是可变的
70年代:主要是新公共行政学派的观点,认为伦理标准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行政管理者的伦理标准应该反映出对于社会核心价值的承诺
70年代末期:理论焦点是行政管理人员应独立鉴定行政决策的标准与过程,并能够理性的质疑
80年代:在模式5的基础上,认为行政人员应具有独立于行政组织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应反映出对于社会核心价值的承接和对于组织目标的认同两方面
行政组织层面的伦理:主要指跟行政组织的程序与制度相关的伦理道德,主要包括:
程序公正:程序设计的目的应为公众服务而非官员服务
组织信任:信任关系是公共管理的社会资本
民主责任:行政之于公众的责任
制度激励:组织激励
公共政策伦理
公共政策伦理既包括政策目的之中的伦理,也包括政策手段上的伦理,所涉及的是正义价值的选择问题,即如何做到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
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
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强调人们行为的结果为非动机
普遍主义:一种义务论,强调动机的意义
公平正义论:一种修正的义务论,认为伦理标准以公平的第一性为基础
个人自由论:反对公平分配论,认为第一性的价值是自由,提出公共政策要保证个人行动有更大自由
行政伦理制度化:行政道德立法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核心内容
行政伦理失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困难
行政管理人员的角色冲突
公共机构代表性和自主性的冲突
集体行动与个人选择的冲突
行政伦理立法
内容
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界定
行政伦理的保证机制:建立道德组织
行政责任
含义: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行政主体:政府、行政官员以及行政职权获授主体,因其公权力地位、公职身份而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授权所承担的责任
分类
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在性质上是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开展国家新政活动、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在后果上规定政府及其官员有不超越行政权限、不实施非行政管理、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
广义与狭义行政责任
广义上: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通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
狭义上:政府公务人员作为政府的构成主体,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违背与义务与职责时,所承担的责任
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
政治责任:政府及官员因行使国家行政权而承担的维护社会制度、宪法精神、国家法律制度、国家安全、公民生民与财产不受侵犯、社会稳定、秩序和发展方面的责任
行政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对既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经由考选而就任的政府常务官员的责任
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政府从自身法权地位出发构成行政责任的承载主体
个人责任:指政府官员从自身的公务身份出发构成行政责任的承载主体
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
国家责任:一般来说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对权力主体即国民负责,一切国家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问题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
行政责任:专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承担由于国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特征
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
责任是指分内之事,即有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是一定的行为主体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负责
是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
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
行政行为主体对国家权力主体承担义务
与行政权力的下授和首长责任制相一致
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需通过一定的履行义务的方式才能保证和实现义务
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行政责任作为一种理论经历了发展过程
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
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自成体系
行政责任是一种工作制度
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其核心在于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构成要件
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须有国家宪法和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
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
通常规定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
意义
行政职能的扩展
政府接受了相当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并扩大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范围及种类
政府利用宪法对政府职权的抽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行政性自由裁量权
政府通过加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在扩大国家社会职能的名义下扩大了自身的权能
政府自身的变化:通过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责任制使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的分工合作更为合理
既强调行政权威又强调政府控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法律即无行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道德中的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观责任:指公务人员从内心主观上认为应该承担的责任
客观责任:由制度和职业关系所客观决定的责任,主要包括公共义务和行政责任
道德意味较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伦理色彩较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伦理概念的外延大于行政道德的外延,伦理是一种包含着道德又高于道德的社会现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理解行政伦理结构体系,需注意三个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务人员的伦理道德并非行政伦理的全部,与组织理论一样都是其中一部分
公务人员的伦理道德包括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两方面
行政组织的伦理道德行政组织制度伦理和公共政策伦理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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