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详细知识总结介绍,公务员考试必备复习资料,内容详实,逻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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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
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分类:
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法的制定: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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