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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结婚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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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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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第三章结婚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三章结婚制度

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时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3结婚的法律后果(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2.须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1047:“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章中有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的规定。)

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法律拟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不包括法律拟制)

结婚的程序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举行仪式不影响婚姻效力)

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

结婚登记制度: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重;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婚以及依法禁止的疾病婚。

婚约

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必经程序,不提倡不禁止 2.订婚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不予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订婚。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 3.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完全根据自己意愿解除已经订立的婚约,无需理由,无需履行法律手续,无需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

婚约关系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并未被纳入我国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婚约没有人身约束力。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婚姻无效亦称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婚姻无效原因

1.重婚(请求权人: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民事上为无效法律行为,刑事上为犯罪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只要后婚实在前婚存续期间形成的,不论前婚此后的存续状态如何,对后婚都应按照重婚对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请求权人: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

(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法定婚龄(请求权人: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宣告婚姻无效程序

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采宣告无效主义。在宣告无效之前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形式上认为有效,宣告无效前该婚姻处于有效状态。人民法院有权宣告无效。(在申请人申请时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不得再提出申请)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的主观实质要件,即结婚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 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或者受欺骗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请求权期限: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人逾期不行使请求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1.受胁迫而结婚

2.受欺诈而结婚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实婚姻和同居

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事实婚姻效力补正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是效力待定的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自此时起,原来的违法结合转化为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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