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下岗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惹出是非,福安市17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纸诉状将“老东家”———福安市食品公司推上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经仲裁庭庭审、合议,近日,这17名下岗职工得到了最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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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缴纳惹出是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了解,这17名下岗职工是福安市食品公司正式职工,1998年开始先后下岗待业、自谋出路。他们称,这几年公司多处经营场所变卖收入几百万元,但所欠职工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费和职工待岗工资分文未解决。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便联名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每人1998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待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350元;同时,要求公司为他们补交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止的养老保险费、2003年3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和1998年7月起的失业保险费。
针对17名职工的诉讼,被诉方食品公司代理律师坦言,公司由于资金困难,确实存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欠费现象,并非有意拖欠,只要公司财务状况允许,就会立即补缴所欠费用,而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也已列入企业的改制方案。就对方提出的每人每月350元的生活费,被诉方律师则提出了疑义,他认为近年公司对城区下岗职工先后发放的每月生活费基本都在100元左右,同时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最长期限只有三年,而该项资金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另外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相关条款,只有待岗培训和转业培训人员、有限期的放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等三种富余职工才可以享受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或工资。因此,被诉方律师认为,每人每月350元的生活费依据不足。
经庭审及合议后,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17名下岗职工系食品公司正式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食品公司应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费。同时,就职工提出的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费,仲裁委员会认为,这17名申诉人下岗后自谋出路,没有在单位正常上班,就没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食品公司支付给申诉人的每人每月100元应视为待岗基本生活费。但目前国家及当地政府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公司支付的每人每月100元待岗基本生活费,该委认为并无不当。另外,17名申诉人也已经默认并领取了这每月100元的基本生活费,且申诉人没有在发放之时提出仲裁请求,时至今日再提出补发待岗基本生活费的观点,已明显超过劳动法规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
2月25日,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诉方福安市食品公司应为17名申诉人补交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止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1998年7月起的失业保险费,从2003年3月起,为申诉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缴费;驳回17名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1998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待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350元的请求。
[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七条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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