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2014年7月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大修改,主要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追溯、保健食品、出口食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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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4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于6月30日将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官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该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草案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12月22日,这部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进入二审修订阶段,回应了社会关切的一些热点问题,增加的内容涉及食品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转基因食品标识、农药、保健食品、媒体责任、法律责任这七个方面。
这部被誉为“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要想名副其实,不重蹈覆辙,就必须注重细化责任,明确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企业的市场定位。而且即便是“最严处罚”,也终究是一种事后追责,它启动于危害酿成之后。任何严厉的惩戒机制,都必须以一揽子预设的行业规范为(博客,微博)铺垫。比如健全的产品信息标示、地理标识、原料跟踪……普遍建构起食品的身份数据,并降低其获取难度,是实现对“不法者”严厉处罚的先决条件,这显然需要更持续的立法引导和技术性努力。另外,无论是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还是最严肃的问责,都离不开一个统一、科学、顺畅、高效、明晰的执法体制,这才是食品安全执法常态化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