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游县消协在衢江区消协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庭装修使用的白色硅酸盐水泥强度不够、质量差的群体投诉纠纷,三位消费者获赔32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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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去现场勘查、了解,证实三位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分析原因:一是与白色硅酸盐水泥有关;二是与泥工操作有关;三是使用了801胶水拌水泥是否有影响。为此,县消协又专门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认为胶水拌水泥的作用主要是贴瓷砖后延缓水泥的干燥时间,不会对水泥强度和粘贴牢度造成特别影响;瓷砖脱落与泥工操作会有一定关系,如瓷砖用水浸泡是否透彻,粘贴瓷砖前墙体是否浇水对瓷砖的粘贴都有影响;白色硅酸盐水泥的强度不够为主要因素的可能不能排除。
对此,三位消费者坚持认为该品牌的水泥质量有问题,委托县消协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他们自己先行垫付。
县消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8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消协、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于9月27日签订“检测、鉴定协议书” 并共同提取该批次白色硅酸盐水泥样品,委托金华市建筑材料试验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三天后,从检测所反馈的初步检测结果:该样品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其外包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新标准。
由于消费者损失较大,涉及面较广,而经营者经营时间不长,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向经营者索赔有一定难度,龙游县消协遂与衢江区消协取得联系,得到了衢江区消协的大力支持,帮助联系了生产厂家衢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直接参与调解。根据检测机构反馈的意见,厂家负责人自己也认可:其生产的白色硅酸盐水泥外包装未按2005年8月1日施行的“CB/T2015-2005”标准执行;其白水泥强度确实达不到标准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10月11日,经过整整两天的调解,生产者、经营者最终分别与消费者徐先生及袁女士、朱先生达成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由生产者赔偿徐先生材料费、返工费20000元,并免收白水泥款806元;赔偿袁女士、朱先生材料费、返工费10500元,并免收白水泥款390元;另外厂家还承担了三消费者垫付的检测费900元,合计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2596元,于调解之日一次性付清,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吴待森 裴水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