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思维导图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泪尽 浏览量:02023-03-05 16:04:10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思维导图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a9356a77a226b3d109daf0d07007c4e

思维导图大纲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被修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日期:1989-12-5

执行日期:1990-1-1

失效日期:1999-4-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及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具体执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由选购商品、选择服务;

(二)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计量以及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获得法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价格等保障;

(四)因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五)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揭发或申诉;

(六)少数民族消费者可以提出尊重其风俗习惯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

(二)遵守营业场所秩序;

(三)选购、挑选时应爱护商品,应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维护保养;

(四)投诉或起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附具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及有效时限;

(二)销售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检验批准,方可进入市场;

(三)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不得非法提价、多收费用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五)按国家规定或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或约定履行;

(六)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和提供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标准的服务,对达不到技术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降价出售,并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字样;

(七)不得生产、销售明令禁止或淘汰、过期失效、腐败变质的商品;

(八)不得生产、销售宣扬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及其它违禁商品;

(九)不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十)不得以虚假广告或宣传推销商品;

(十一)不得强行出售、搭售商品,不得掺杂使假;

(十二)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安全、卫生、文明、方便。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十条社会监督是消费者或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活动的社会团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传播商品、服务信息,宣传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并提供咨询;

(二)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三)协同有关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标准、计量进行检查和测定;

(四)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公开揭露;

(五)协助有关机关查处伪劣、违禁商品;

(六)参与产品和服务的评优活动;

(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

(八)支持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指导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相互配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新闻单位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压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团体、组织在执法中,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以下时效期限予以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限期以内。

第二十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下列程序请求保护:

(二)交涉无效或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推诿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消费者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一般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负责给消费者答复;

(四)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消费者协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查询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鱼骨图梳理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鱼骨图梳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鱼骨图梳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6d0605225a88f9ef587ee5ca52ba96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bd45f2f48077a6756774548741adf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