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都是有特别的劳动保护的。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都有哪些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休对应的产假,产假期间可以由生育津贴发放基本工资待遇,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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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的待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于全部女职工,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延长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适用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各地规定不一,一至三个月不等。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给。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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