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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5年来,实施效果如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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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等犯罪过程中,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亦曾经代理过这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经历失败后,进行了长时间思索,最后得到启发,成功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使被害人获得赔偿。希望笔者的办法可以为类似受害人提供一个获得精神损害方面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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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5年来,实施效果如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我国目前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宗旨。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上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意味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单独的民事诉讼,都排除了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的权利。

2、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一致明确规定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法律对精神损害截然不同的规定,形成这样的法律后果:当发生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发生严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害人就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也就是就,受害人遭受不太严重的伤害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严重伤害形成刑事案件时,反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分析,似乎确是有失法律的公义。

二、面对立法的限制,刑事案件被害人又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只能通过一定途径,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1、笔者失败和成功的案件。

2006年初,笔者代理了一件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因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笔者选择适用大量民事方面法律,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最终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均适用刑事方面法律驳回了诉讼请求。面对遭受伤害、终日以泪洗面、不敢面对社会家人的被害人,在送交判决书的那一刻,笔者感到无比的惭愧。

2007年初,笔者代理一件强奸案件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接触当事人时,笔者发现当事人表现得神情呆滞、头昏,不敢回忆过去,对提及“强奸”二字表现得十分紧张。那一刻,笔者想到了让当事人去看心理医生。后来,在家人的陪同下,被害人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被害人患有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症、抑郁状态,需要治疗半年至一年,心理治疗每周二次,每次费用约300元,并建议休息三个月。这样,笔者取得了具体的赔偿依据,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四万多元。这一案例,被害人获得了赔偿,这个赔偿是治疗精神创伤的费用,其实质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通过转化为医疗费,而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2、通过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

侮辱、强奸等犯罪案件,一般不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严重伤害,但却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被害人有心理障碍,被害人有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并常伴有头昏、失眠、抑郁等症状。如果被害人在没有明显身体损害的情形下,又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会造成一些被害人生活困难,并产生社会仇恨心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着法律的限制,用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被害人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失,被害人获得赔偿,实质是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一种抚慰和补偿,也是对被告人在经济上的惩罚,符合罪罚相应、损害与赔偿相应的原则。

三、按目前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心理诊疗来转化精神损害实属无奈之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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