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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案一审辩护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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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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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伪造公章案一审辩护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85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事实”方面提出以下三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篆刻名章的行为不应按伪造公章对待

被告人A应被告人B要求篆刻过“乔XX”名章是客观事实,但它不应当成为“犯罪事实”并加以认定。因为《刑法》规定伪造印章罪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单位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本案涉及的“乔XX”章不是单位公章。所以,不应当按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加以认定。而且,由于该名章是B应乔本人要求委托被告人刻的,且篆刻名章并不要求特别证明。因此,作为原刻字工的刻制名章的行为,既不应当认定为“伪造公章”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伪造私章的行为。

二、被告人篆刻临汾市重工业物资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经营部章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公章论处

我们知道,被告人B捕前系市重工业物资供销公司职工,且与被告人A认识。据A供述,在1991年,B是持单位公函到刻字部要求刻其公司下属部门的两个专用章的。尽管只有单位介绍信刻公章的手续下完备,但是,他相信了B随后补手续的话。他在刻完章后还收取了工费劲24元。他不知道B是要伪造自己单位的公章。A自己没有伪造公章的故意,形成伪造公章的结果是过失所致。辩护人认为,虽然凭被告人的供述定案,从理论上讲证据不够充分;但是,本案也没有足以否定被告人供述的充分、确凿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篆刻临汾市重工业物资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经营部章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公章论处。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全部赃款

案卷材料和庭审活动表明被告人A的认罪态度是好的,并且退出了全部(2000元)赃款。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A伪造公章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为其他被告人诈骗提供了条件,但毕竟他没有直接参与作案。他是在其他被告人纵恿、蒙蔽下犯罪的,在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辩护发言到此,谢谢! 此致

临汾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临汾市律师:刘保庆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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