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全红,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上诉人毕全红与被上诉人周树海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上诉人毕全红与被上诉人周树海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e2b49c6757e1c1a3010795ce8e6bd43
上诉人毕全红与被上诉人周树海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树海,男,1969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
上诉人毕全红因与被上诉人周树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树海、毕全红于1991年10月6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23日生育女儿周铮。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周树海于2000年、2002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周树海自2007年3月独自在新乡市凤泉区火车站居住至今。现周树海再次起诉,要求与毕全红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周树海、毕全红婚后感情长期不和,周树海多次起诉要求与毕全红离婚且双方已实际分居,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可认定周树海、毕全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周树海要求与毕全红离婚,予以准许。毕全红要求周树海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并给其一定的经济帮助、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平分周树海的积蓄,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婚生女周铮因长期随毕全红生活,故由毕全红抚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1、周树海与毕全红离婚;2、婚生女周铮由毕全红抚养,周树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600元(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3、驳回毕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树海负担。
上诉人毕全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未依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和勘验财产,也未就离婚问题进行调解;2、周树海与第三者同居,原审未予认定,周树海应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费;3、周树海将房产恶意转至其弟弟名下,周树海应为上诉人解决住房问题,并支付经济补偿;4、原审漏判部分财产,周树海的积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5、关于抚养权问题,原审未考虑女儿意见,原审所确定抚养费过低。请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周树海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被上诉人没有与第三者同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毕全红现在居住的房屋系周树海父母生前财产,周树海父母去世后,周树海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现该房屋登记在周树海弟弟名下。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一、维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周铮由毕全红抚养,周树海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毕全红孩子抚养费8000元(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
四、周树海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毕全红经济帮助金30000元;
如果周树海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维持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毕全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荣军
审 判 员 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 孙莉环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672f555831e7d9a3bb2cf2fb792cb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