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是中国为世界法治事业所做的伟大贡献,只有不断完善,才能保持持久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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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需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着手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其制定的《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措施包括扩大调解主持人的范围、调解可以不公开进行、调解时限的明确等方面。
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明显下降。调解率的下降,势必增加案件的上诉率,从而增加诉讼成本,同时加大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也容易产生二次冲突,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指导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决定了私权概念缺乏。在追求和谐人际关系为主流伦理观的传统社会中,国家视民事纠纷为“细故”小事,甚至认为最好的统治状态就是“无讼”。农业社会老百姓之间血缘地缘关系枝蔓纠结,私权纠纷自有“中间人”出面调停排解,于是,“调解”就这样土生土长而且枝繁叶茂起来。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成了社会关系的交叉点———各种冲突在这里汇集,这就给法院扮演调停“中间人”角色提供了前提条件。这种调节方式借助中立的法官之公信力,尊重纠纷当事人处置自身权利之愿望,为公权与私权之最佳结合,既能定纷止争,又可节约社会资源,实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法院调解这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如鱼得水,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但是,作为本土资源的调解与外来文化的法治交结产物的法院调解,难以避免出现一些问题。
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性质在我国有一个认识过程,而这一过程目前仍在继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过分强调调解作用,比如最早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中强调民事审判要以“调解为主”,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审判“着重调解”。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官们的注意力一窝蜂地转向了庭审,调解也随之被过分忽略———深圳中院这次改革发生在如此背景之下,体现出法院应有的冷静和理性,值得称道。
法官既做调解人又当审判员,这种身份上的重叠很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这种情形在调解不成转为诉讼程序后尤甚。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做出让步,按照我国法律,这种让步的前提是“分清是非、事实清楚”,此阶段的“事实”仅仅是当事人认可的事实而非可以作为法官判案证据的“法律事实”,虽然二者不同,但难免对法官心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审判结果。按照我国台湾的做法,书记员、法官助理、特邀社会人士均可充当为调解人,如此既可以给当事人更多选择,又可避免法官一身二任带来的司法不公,值得借鉴。
调解制度是中国为世界法治事业所做的伟大贡献,只有不断完善才能保持持久生命力。 (文/王振宇 责编/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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