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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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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总结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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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拒绝治疗的。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基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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