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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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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总结概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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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法的概念与属性

1.概念

(1)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2)狭义:形式意义的物权法,在我国,现为《民法典》物权编。

2.属性

(1)物权法是私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

(2)规范财产秩序,保障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3)物权法存在大量强制性规范;

(4)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色彩。

物权通论

1.物权的界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属性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3.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和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4.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发生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改变。

3.消灭

物权与其主体相分离。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4.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变动行为经法定公示方式才能生效;

(2)物权变动的公信,是公示方法所表征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耐性。

物权的保护

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从不同方面对物权提供保护:

1、物权请求权;

2、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所有权

1.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3.所有权特征

(1)全面支配性;

(2)统一性(整体性);

(3)恒久性;

(4)弹力性。

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随意处分”或“任意支配”。

1.积极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不法剥夺、干扰或妨害。

所有权的取得

1.善意取得

(1)受让人因善意受让取得所有权时,不受让与人是否有转移权利的约束;

(2)要件

①须让与人无权处分;

②须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转登记;

③须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④须受让人善意。

2.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3.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1)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

②支付受让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③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拾得遗失物

(1)返还义务;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1年;

(3)拾得遗失物交有关部门的,在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保管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

②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添附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约定→法定→保护无过错方。

共有

1.概念

两人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2.按份共有

(1)对内效力

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有约依约,无约,按份额。

(2)对外效力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共同共有

共有人平等和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权。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依约,无约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相邻关系

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与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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