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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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后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①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①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①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特殊情形除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2、表决权恢复的情形
1)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恢复表决权。
2)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3、分类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优先股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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