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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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销项税与进项税的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购进农产品
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照上面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票载的买价x9%
③ 运输服务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9%)x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1+3%)x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① 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服务
③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④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直接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或按比例计算转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用转出)
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计算转增进项税额:
转增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抵扣期限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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