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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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物权变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皆可引起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形态
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物权。
例如: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先占、没收财产等。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
分为转移的继受取得(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基于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等)和创设的继受取得(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的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合同等使物权发生变动,原则上以登记或者交付等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指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公法上的原因等发生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者转移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手段。
(一)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强制公示
债权关系产生
1.合同履行
2.物权变动
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
变动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
任意公示的情形:
1.动产抵押;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地役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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