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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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自然人宣告失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需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陷于停滞的人。)
3.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1.为宣告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其财产代管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的人,或者前述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代管人为了代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处分所代管的财产
失踪人债权的受偿,归入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债务的履行,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其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的撤销
1.宣告失踪的撤销条件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2.宣告失踪撤销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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