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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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买卖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有效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此时给付的风险由谁承担不利益的制度,分成给付风险和价款风险。
1、给付风险
给付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风险的内容为买受人遭遇后不能获得标的物的给付。
最为典型的是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化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丧失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为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再给付同类标的物且负有给付价款的义务。
2、价款风险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价款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能买受人支付价款,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负有给付价款的义务
1、风险转移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应该于附条件成就时发生,该此时才有合同之缔结才产生给付价款的义务。
2、试用买卖的期间
约定>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确定>出卖人确定
3、试用买卖的“拟制”
明示:试用期内买受人决定是否可以购买
默示: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出租或者设定担保等
沉默:试用期间届满,未作表示的(没有承认也没有拒绝的),视为购买
分期付款实为有利于买受人,同时兼顾出卖人的利益,因此设有限制:
支付价款过少,买受人丧失分期的利益
情形一:买受人迟延给付达到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违约【未给付】达五分之一
情形二:买受人迟延给付不足五分之一,出卖人不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1、取回权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因为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出卖人遭受损害时,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取回权本质】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出卖人取消自己的先为的给付,而恢复同时履行抗辩的状态。
3、赎回权
(1)主体:买受人
(2)期限: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
(3)条件: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
(4)出卖人可以【出卖标的物——救济手段——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得以实现】。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 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发生在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出卖人行为:一房多卖、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
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利息、赔偿损害;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3、欺诈销售引发的惩罚性赔偿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承担修复义务。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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