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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面思维导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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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复习第九章犯罪客观面思维导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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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犯罪的主观方面第六节 认识错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二、分类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三、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不懂法)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假想犯罪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

处理: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四、事实认识错误

1、对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客体。

如: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处理: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

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处理: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无罪)

3、对行为工具(手段)认识错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采用的工具发生了错误认识。

(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的。如误将毒酒当成药酒。 处理:有过失,则定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

(2)意图使用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手段,但错误使用了不能产生危害结果的工具。(不能犯分类:相对不能、绝对不能;手段不能、对象不能) 处理:故意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

4、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目标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1)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相同的法益:故意犯罪既遂

(2)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不同的法益:从轻罪出发的主客观统一认定

(3)误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侵害: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误非犯罪对象为犯罪对象而侵害:故意犯罪未遂(绝对不可能发生侵害的无罪)

五、打击错误(不属于认识错误。又称方法错误or行为误差)

1、概念: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意图侵害对象不相符。

2、事例:

(1)甲看见情敌乙坐在大树下,便举枪瞄准乙射

(2)甲想扔石头砸毁楼下的仇人乙的汽车,在石头扔下之际,刚好住在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张望,被砸成重伤.

3、处理:

行为人对意图侵犯对象成立犯罪未遂;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如出于过失,承担过失罪责;如无罪过,则属意外事件。

六、认识错误的判断规则 1、本不想犯罪的,因为认识错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有过失的认定为过失犯罪,无过失的认定为意外事件。 2、本来就想犯罪的,因为认识错误未能完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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