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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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包括:
①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②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四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3)现行刑法的做法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纳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典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4)刑法典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②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③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④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