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刑法中有关缓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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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①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②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b.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c.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①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相对于一般缓刑,也被称为“特别缓刑”。
②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a.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在和平时期或非战争条件下,不能适用。
b.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指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c.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制度最关键和最本质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