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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点:公益诉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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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诉法》知识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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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诉法》知识点:公益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诉讼目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

一般: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例外:

环境公益诉讼中,中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高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当事人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认定的事实对原告有利,私益诉讼原告可免证此事实

公益诉讼认定的事实对被告有利,私益诉讼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起诉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

(1)社会组织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 5 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

消费者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

检察院在上面有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可提起诉讼(置后性)

和解与调解

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 30 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撤诉

达成和解协议后或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不得申请撤诉

反诉

被告不得提反诉

自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认,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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