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过程中的等级问题与中国的实践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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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国内适用过程中的等级问题与中国的实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际条约
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
法国1958年宪法:依据宪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荷兰、俄罗斯
效力相同
美国完法第六条“依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和以联邦权利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麦德林诉得克萨斯州案
国际习惯法
效力高于国内法 德国宪法,国际习惯法高于各项法律并直接为联邦领土内的居民创设权利和义务。日本、意大利
效力低于国内法 英国,将其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直接适用,但不得与英国现 行的或将来制定的成文法相抵触。 英国把法分为三类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衡认为国际习惯法属于判例法(不成文),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普、衡法
宪法
只规定了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缔结程序和宪法缔结程序一样,但并未对条约的效力做出一般性规定。
并入方式
部分法律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并入适用需有明文规定《票据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保留除外)直接适用
转化方式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制裁:国内机构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力支持法律遵守,国际法只要靠国家自觉遵守,sanctions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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