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举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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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举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
1.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代为举证
2.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
①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②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
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提供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例外
:①被告应主动履行作为的职责的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①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②损害价值无法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申请鉴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其拒绝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2.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申请延期提交,应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通过
原告
1.开庭前或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2.因正当理由延期提供的,经批准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被告
原则禁止,但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原告
原则上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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