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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举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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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杰 浏览量:22022-10-20 1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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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举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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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举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举证责任

被告

1.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代为举证

2.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

①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②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复议机关

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补充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原告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提供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例外

:①被告应主动履行作为的职责的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

3.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①证明损害的存在。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②损害价值无法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申请鉴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评估或鉴定的除外),其拒绝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期限

被告

1.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2.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申请延期提交,应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通过

原告

1.开庭前或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2.因正当理由延期提供的,经批准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证据的补充

被告

原则禁止,但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原告

原则上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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