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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节第六章:刑事诉讼的主体-审判机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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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知识:刑事诉讼的主体-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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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法》第一节第六章:刑事诉讼的主体-审判机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性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岀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

3.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5.执行某些判决(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和裁定;

6.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三)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上下级关系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过,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独任庭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合议庭)、速裁程序(只能是独任)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除上述可以独任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1)人民陪审员制度

担任条件: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① 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② 年满二十八周岁;

③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表决规则:

①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合议庭组成原则

① 人数为单数

② 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即组成(人民陪审员不少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一)

③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④ 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换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3)合议庭组成方式

中院

(1)审判员3人

(2)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3、7)

高院

(1)审判员3人至7人(3、5、7)

(2)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3、7)

最高院

审判员3人至7人(3、5、7,不适用陪审制)

二审合议庭(上诉、抗诉)

审判员3人或者5人(3、5)

复议庭(最高院、高院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重审、再审

分别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

(4)合议庭活动原则

①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② 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审判长主持)

③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论意见原则

④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⑤ 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3.审判委员会

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1)组成: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单数),其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职能:

①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⑤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3)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 在案件类型上,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等可以提请,拟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提请

② 在程序与提交方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且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4)决议

① 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仍然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③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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