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物权概述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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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2)主物和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如锁和钥匙。
3)原物和孳息
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如动物产出物。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5)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种类物: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7)有主物和无主物
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