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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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依法应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包括以下三类案件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轻微,二是有证据证明。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轻微,二是有证据证明。
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有权选择是以自诉还是以公诉的方式起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侵犯人身、财产罪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
这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救济被害人的诉权,转而交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遂成为自诉案件。
该类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备四个条件:
(1)限定于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方面的侵害
(2)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应当起诉却作岀不起诉决定,或者不应当撤销案件而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4)对于上述条件和事项,被害人有证据予以证明。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除外情况,主要是指: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4)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6)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7)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以下两类案件负责立案侦查: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査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① 非法拘禁罪。仅限司法工作人员
② 非法搜查罪。仅限司法工作人员
③ 刑讯逼供罪
④ 暴力取证罪
⑤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⑥ 滥用职权罪。仅限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
⑦ 玩忽职守罪。仅限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
⑧ 徇私枉法罪
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⑩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 私放在押人员罪
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的交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述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1)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
(2)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