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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具体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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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具体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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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诉讼法》:具体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与取保候审一样,公检法是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分为一般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一般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釆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两种情形:

(1)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碍侦查”:

①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③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2.“指定的居所”的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4)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义务内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区别取保)“他人”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2.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决定和执行机关

公检法决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执行(监管)方式

1.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

1.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

2. 在侦查期间,可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同诉讼阶段要重新计算,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可能被监视居住长达18个月。

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家属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费用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1日。

解除

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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