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公司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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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公司,区别在于:有限公司是股东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是发起人发起设立。
(1)注册资本: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之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
(2)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设立登记:
认足出资——选举董、监——由董事会去设立登记。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包括社会募集设立与定向募集设立。
(1)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不得抽回其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公告招股说明书;
制作认股书;
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