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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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的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只承担变造前的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但债权不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并不构成其他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不得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②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
(2)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
(3)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这一期间,不适用于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5) 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迫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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