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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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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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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处理:若选择继续履行——当做“共益债务”。若选择解除合同,损失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报,定金可以双倍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三、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重整VS和解

重整

申请人

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②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表决通过

分组表决+法院批准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债权总额≥2/3

人民法院可强制批准通过

约束对象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

申请人

债务人

表决通过

不分组表决+法院认可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

不可强制通过

约束对象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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