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了宪法学第三章第十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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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第三章 第十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现行宪法继承了 1954 年宪法,仍然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双重属性
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可以行使自治权
特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组成,人口特别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 1 名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职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综合性
单行条例是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制定的,在本区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对外交流
组织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